软法与常态化的国家治理
法学主流理论观察法律都从法与道德的关系入手,从而用规范应然来识别法律.然而,实然与应然之外,尚有法规范与法规范的实现这一重要的法学教义.自罗豪才教授将软法概念引入中国之后,软法治理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仔细观察学界对软法的定义,有两点含混之处亟需澄清,一是混淆了法规范的效力与约束力,二是未能区分出法律的常规性与强制性.本文认为软法的核心特征在于常规性,软法是规范性与常规性的辩证结合.这种辨证关系体现在,规范性处于流变之中,在新旧规范性转换过程中,始终有一个常规性维度,这一维度对于国家对内和对外治理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软法、规范性、常规性、效力溢出、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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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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