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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刑事司法错误的危害相当性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考察

引用
“错判”比“错放”危害大,以及“宁可错放,不可错判”,被认为是刑事司法的正义理念.然而,“错判”等于“错放”、“错放”大干“错判”也不乏大量经典学说和历史支持.如何评价“错判”和“错放”危害性的大小,是帮助刑事立法、司法、政策、教育认识司法错误的重要课题.利用2005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关于“错判”和“错放”危害性偏好的10732个样本,研究采用多种统计模型分析后发现:两种司法错误危害相当,任何一个危害偏好均不占优势;有弱者心理的少数民族和纠纷经历者,以及教育程度高的人倾向于认为“错判”的危害更大;犯罪控制评价、守法态度和司法信任对危害偏好没影响,偏好也不影响司法满意度评价.基于司法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和诉讼风险性,提出危害相当理论,建议坦然接受“错放”和“错判”,从而防止两种刑事司法错误相互转化,消除冤假错案的危害观念,树立积极的认错和纠错态度.

刑事司法错误、类型一错误、类型二错误、司法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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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预防与纠错:全球刑事错罪对中国司法的启示》批准号13SFB3015的阶段成果.

2016-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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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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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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