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
信托受托人的竞业义务是忠实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在制定信托法时没有明确规定受托人的竞业义务,学者虽肯定该义务,但是对其理论依据探讨甚少.公司与信托作为信义关系都负有信义义务,但其结构的差异使两者的义务内涵存在很多不同,信托受托人不宜类推适用公司法董事的竞业义务弥补竞业义务的缺失.《信托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了“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与美国《信托法重述》、日本《信托法》作为一般条款之忠实义务的表述相似,溯其本源,是由禁止利益冲突与禁止利益取得两规则构成.禁止利益冲突规则是行为规范,禁止利益取得规则是救济手段.受托人的竞业义务也可以被纳入到第25条第1款的一般条款中,违反义务的构成要件采实质审查主义,违反受托人竞业义务作为受托人权限外的行为类推适用《信托法》第22条的规定.
利益冲突规则、利益取得规则、竞业义务、机会理论、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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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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