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的请求权基础
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6条、第78条明确规定了一种“新”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行政诉讼补救判决.上述法条用“可以”和“或者”对补救判决的作出予以规范,即以授权性规则形式赋予了法院在补救判决适用中的司法裁量权需要有一项合理原则标准予以规范,明确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的请求权基础则可以为该司法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一项合理原则标准.作出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的请求权基础包括信赖利益保护请求权和结果除去请求权.
行政诉讼、补救判决、信赖利益保护请求权、结果除去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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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BFX067的阶段性成果.
2016-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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