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乾坤挪移玄机深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引用
晚清大理院是“预备立宪”背景下、官制改革过程中以大理寺为基础改设的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意义非凡.不过,这一“改寺为院”的路径设计并不合理.在“三法司”中,刑部才是实质上的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大理寺仅为慎刑机构,并非改设最高司法审判机构的最佳选择.然而,朝野之倡言、功能之比附、名称之相近、操作之易行,为“改寺为院”提供了舆论、制度、语义与实践基础;对日本亦步亦趋的模仿,则将刑部定格在司法省的位置,阻断了“改部为院”的思路;而集权管控,实现“大权统于朝廷”的官制改革目的,则是清廷最终决定“改刑部为法部,改大理寺为大理院”的内在动因.这一司法机构改革的路径设计,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权限纠葛不断,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所有这些,均对中国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或多或少地制约着今天的司法构造与司法运作.

大理寺、大审院、大理院、刑部、改寺为院、官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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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晚清中国司法构造与运作原理研究——以晚清大理院为中心”批准号:10CFX008的阶段性成果,并受复旦大学“卓学计划”第三批项目“晚清司法的多维观照”的资助.

2016-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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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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