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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对象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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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刑法判例与学说均否认盗窃罪的非法占有必须是永久或长久的占有.在不以长久占有为目的拿走物品的情形下,行为人所意图非法占有的究竟是什么?尤其是在以返还意图取得财物的占有的情形下,例如拿走被害人财物隐瞒财物来源向其售卖或者向其勒索赎金,可否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颇具争议.关于非法占有的对象,德国刑法的通说是以物的存在形式为主、(狭义的)物的价值说为辅的"综合说".本文倡导利用这一理论对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所针对的对象进行界定,并针对上述情形提出以盗窃罪的规范保护目的思想认定狭义的物的价值说中的"特殊价值",以维护盗窃罪构成要件轮廓的清晰.与此相关,针对我国近年学界聚讼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针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等问题,此种探讨也引入了一个新的视角.

非法占有目的、取得占有要素、排除占有要素、物的存在形式、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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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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