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空间及其范围侧重刑法的考察
法外空间是极具争议的概念.若非坚持传统自然法学说或极端的评价规范说,便应承认存在着法律依其性质无法企及的法外空间.自然现象、野生动物行为、意志无法支配的身体动静等均属其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也会产生法外空间.然而,在现代法秩序背景下,法外空间的成立范围极为有限.日常行为、科学研究、文化艺术等原则上并非法外空间,人们的内心思想与价值观念也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法律的支配.在刑法中,对生命的紧急避险因符合构成要件而落入法秩序的规制范围,并不属于法外空间.其超出了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无法通过紧急避险合法化,故而违法.自主决定的自杀属于生命权和人格尊严等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内容,是合法行为,亦非法外空间.
法外空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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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刑法违法阻却事由与恐怖主义犯罪应对课题编号14SFB50015"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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