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法人性质的定位法律历史社会学与法教义学分析
法人性质的定位是民法典法人立法体系化的理论前提.拟制说以公司为原型,造成了法律对法人的过度控制,戕害了自然人与他人联合的天然意愿,最终反而背离了人本主义.实在说以传统共同体为原型,保障了个人结社的自治权,但逻辑上排除了国家对法人的调控,而且始终没有成功论证团体意思的存在.拟制说已不适应法人类型复杂、功能分化、作用突出的现代社会情势,实在说也需通过法人组织化、程序化的意思形成过程、内部组织设置和权力分配机制的特性来强化其合理性.我国民法典应以实在说为基础,承认法人是社会行动的基本单位,重点规范法人的团体性要件,并确认法人全面的法律能力.同时,在法人人格否认等制度设计上吸纳拟制说.
法人实在说、法人拟制说、法人人格权、法人侵权、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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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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