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转让协议审批要求对合同效力之影响以"史上最大股权纠纷"为例
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间的巨额诉讼凸现了国有股转让协议的审批给民商事交易造成的诸多困扰.一般国有股转让协议并非需批准才可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判决中的认识并不正确.但国有资产管理规章现实地对此类协议设置了审批要求,为合同的效力判定和正常履行增添了诸多不确定性.国企出资人并非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无权对非直接下级的企业中的国资转让行使监督管理权,其在向有权审批的国资监督管理机构逐级报告国有股转让协议时如有迟延或自作终止,应令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整个国有股份转让制度应当抛弃僵化思维,以促进国有股合理有序流转和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陈发树、云南红塔、国有股转让、合同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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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科基金14FXC035、北京社科联项目2014SKL003、中央财大科研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
2015-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76-1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