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未必是"故犯"论刑法"明知"的罪过形式
关于刑法"明知"的罪过形式以及总则"明知"和分则"明知"的关系问题,我国学界大体上存在早期通说、形式区分说以及实质区分说三种观点,但这三种观点都存在明显的不足.总则"明知"和分则"明知"没有实质性差别,而且"明知"不等于故意.通过语义学的诠释,可知"明知"和"预见"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因而以刑法在且仅在故意定义中使用了"明知"为由主张"明知"即是故意,是不能成立的.从法理上看,"明知"即是故意的观点属于故意本质问题上的认知论,但无论是从立法规定,还是从法教义学原理,抑或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认知论都是不能成立的.
明知、故意、罪过形式、认知论、意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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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北京大学才斋奖学金课题项目"法治中国视野下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再反思"项目编号:CZ201411的阶段性成果.
2015-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49-1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