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的认定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不足
当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在防卫限度上采取严苛的标准,防卫过当则一般按故意犯罪来处理.它是实务中唯结果论倾向的产物,结果无价值论则为其提供了理论性支持.结果无价值论的"结果→行为"思考进路存在缺陷,这是由立基于法益衡量的优越利益原理所致.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应定位为个体权利保护原则与法确证原则.由此,在解释《刑法》第20条第2款时,应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理解为两个独立的条件,前者涉及行为限度,后者涉及结果限度.有关行为限度的判断,有必要采取行为时的一般人标准.在防卫过当的场合,若确定行为人存在罪责,应优先考虑成立过失犯罪;只有蓄意滥用权利的情形,才有成立故意犯罪的余地.
防卫过当、结果无价值、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法益衡量、行为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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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政策与刑法理论的建构研究"11CFX061的阶段性成果.
2015-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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