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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与法定解除中的价值偿还以《合同法》第58条和第97条后段为中心

引用
《合同法》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内容模糊.可比照功能类同的《合同法》第58条中"折价补偿"的规定对其进行体系解释.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原则上应为合同约定的价额,例外时为客观价值.得利丧失抗辩在双务合同中的限制不宜采差额说或因果关系说.比较对待给付返还说与财产上决定说,后者既可彰显返还中意思自治、后果自担的真义,又可逻辑一致地解决实践问题,涤除不必要的例外,在理论贯通性和价值判断妥适性上均较对待给付返还说略高一筹,是更佳的解释框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可作为解释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合理依据.

双务合同、解除、不当得利、差额说、对待给付返还说、财产上决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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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写作得到"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编号:ZZHZ13021的资助.

2015-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71-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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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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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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