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制度中的积极信赖保护兼谈我国民法典总则制定中的几个问题
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信赖保护包括积极信赖保护与消极信赖保护.积极信赖保护的效果是使法律行为发生约束力或者使其效果归属于一方当事人,从而使信赖方获得预期的利益.关于积极信赖保护、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应采交叉论.法律行为效力与积极信赖保护在适用领域上存在交叉之处,有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需要以信赖原则为基础,无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般不需要求助于信赖原则.积极信赖保护应采用多元的归责原则.就法律行为效果归属而言,积极信赖保护的效果不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消除.我国民法典总则中的相关规则设计应当充分体现积极信赖保护原则.
积极信赖保护、消极信赖保护、私法自治、法律行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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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教育部2013年度规划基金项目"意思表示理论中的风险原则及我国民法典立法对策"13YJA820056、上海市哲学社科规划项目"信赖保护视角下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2011BFX007、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11SG51的阶段性成果.
2015-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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