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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认知者的刑法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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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认知给甘益风行的客观归责理论带来一些难题.其中有体系上的问题,如客观归责是否有主观化的嫌疑,但更多的是关于不法归责实质根据的分歧.在目的理性的归责视野下,归责不再由自然意义上的因果性和目的性决定,而取决于外部的价值和目的;利益侵害也只是归责的必要条件,社会角色才是确定不法归责的充分根据.据此,如果特别认知的危险与角色无关,对归责就没有影响,反之则可以成为归责的对象.如果特别认知与角色无关,但行为人利用特别认知伤害他人,或者基于团结义务而必须退让时,行为人仍然应当为不法结果负责.

特别认知、客观归责、目的理性、角色、利益、团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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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获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资助,项目编号:14SFB30015 .

2015-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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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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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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