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的证立及其展开《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
学说上将《物权法》第176条理解为混合共同担保人无相互追偿权的认识似占上风,但司法实践却并未摒弃《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立场.自解释论而言,仅依《物权法》第176条并不能得出立法已经废弃《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结论.《物权法》第176条既然在混合共同担保的外部关系上采连带说,则基于内外一致之理,自当在内部关系上亦采连带说.并且,肯定混合共同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不仅对担保人有利,契合共同担保分散风险之目的,而且也有利于其他利害关系人.反之,若否定相互追偿权,不仅会成立不当得利,而且还会诱发道德风险.因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性质有别,故应采价值比例分配说,依担保物价值与保证人所负之责任比例确定追偿份额.
混合共同担保、连带之债、不当得利、《物权法》第1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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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13SFB3032的一项成果.
2015-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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