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与限制:论民事上诉审中的撤诉
无论从解释论概念的应有含义出发,还是基于制度目的等考量,撤回上诉都不能等同上诉审中的撤诉,前者也不能涵盖或替代后者.否定上诉审撤诉制度的独立性或将两者混同,不仅有违民事诉讼处分权主义的基本要求,也造成我国司法实务的难题与困境.基于民事诉讼处分权原则的完整性要求,必须在撤回上诉制度之外单独设定上诉审的撤诉制度.与此同时,基于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经济等因素考量,应当在撤诉要件与撤诉的法律效果方面限制原告在上诉审中的撤诉.
上诉审、撤诉、撤回上诉、撤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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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民事上诉审中的撤诉制度研究》立项批准号:12SFB3020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设课题《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研究》的研究成果.
2015-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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