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异质化对传统董事义务规则的冲击及其法律应对以代表董事为研究视角
传统公司法理论基于对董事同质化的假定,对董事义务规则进行了划一性的规范和强制性的规定.但代表董事的出现将对传统的董事义务理论提出严峻挑战,不同类别的董事之间因其所代表的“选民”利益诉求的不一致而导致行为选择的差异性在所难免.传统的信义义务规则必须根据董事角色的这种嬗变而作出必要的调整和改造.可能的改造途径主要包括:以代表特定主体利益的差异化义务代替统一的信义义务;通过强化专门委员会的地位实现董事会权力的分解和下沉;松绑特定董事的保密义务;利用缺省性规则对统一的董事信义义务进行改造;完善公司的社会责任等.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在所有的可能性路径中,将董事信义义务的强制性规范属性修改为缺省性规范,无疑是最为明智的选择.
代表董事、董事义务、同质化、异质化、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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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是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引进人才科研资助项目成果2014-X2RCXM012,也是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成果2014BS050.
2015-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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