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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革:立法和司法两路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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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罪的死刑,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表明我国已经正式启动了死刑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根据国情,死刑消减将立法和司法两路并进. 一、刑法立法:治理需要抑或罪刑适应 关于立法,明确死刑的正当性是首要问题.死刑正当与否,取决于死刑设制的根据是客观性根据,还是主观性根据.主观性根据是“需要”,需要是行为主体(组织、个人)追求的价值,属于主观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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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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