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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裁判主义与错案预防——基于16起刑事错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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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既不是现场表演,也不是科学发现.因为,刑事案件的亲历者只能是被告人、被害人与目击证人,事实裁判者则是案件的非亲历者,而刑事诉讼过程也不可能像科学发现那样穷尽所有的期限、条件和手段.这就决定了刑事司法中不可能彻底消灭错案,而只能尽可能将刑事错案的发生降到最低程度.欲达此基本目标,只有坚持证据裁判主义.证据裁判主义既是使司法获得权威的必不可少的保证,也是预防刑事错案发生的重要路径.司法实践中很多错案从反面表明了证据裁判主义的重要性.有学者通过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发生的50起刑事错案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只有2起不存在证据问题,另外48起都存在两种以上的证据问题.[1]本文作为分析样本的近年来发现的16起刑事错案,则无一例外都存在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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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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