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
法治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全部基础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国家对公民的惩罚必须要有正当化根据.“过度刑法化”是我国当前社会治理中的一种病态现象,反映在立法、司法和思维多个层面.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具有高度的社会风险与危害,它将改变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结构,导致国家司法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削弱刑法的公众认同,阻碍社会的创新.防止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必须确立刑法参与现代社会治理的机制.当前,我们必须反对刑法对刑事政策的过度回应,强调刑法的司法法属性;要积极提倡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最小化;坚守近代社会所确立的刑法保护公民自由这一根本使命.
社会治理现代化、过度刑法化、犯罪化原则、刑法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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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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