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抑或“免于强制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大多数法律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本文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从第188条第1款存在的两种不同解释出发,论证了“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并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也直接剥夺了作为被告人辩护权应有之义的对质权.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免于强制作证的权利”,而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即亲属证人在审前未向控方作证的,法庭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如其已在审前向控方作证,且符合出庭作证条件,经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非但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还应将其庭前书面证言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目的解释、亲属证人、对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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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得到中国人民大学“明德青年学者计划”基金项目“刑事错案的制度性治理”项目编号14XNJ003支持.
2015-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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