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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容教育

引用
收容教育是在打击卖淫嫖娼过程中创造的一项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它以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为依据,因而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在实定法上是现行有效的制度.但是,由于对收容教育的适用条件缺乏限定,实施程序缺乏保障,事后救济又相对匮乏,以及收容教育所的管理方式刻板粗暴,收容教育制度已经沦为中国法治和人权的一个幽暗角落.收容教育在实践中蜕变为主要针对卖淫嫖娼下层人群的惩罚措施,无助社会风尚,却有失社会公平.它对于卖淫人员“改业从良”的作用相当有限,对于遏制卖淫嫖娼起不了多少作用,对于检查和治疗性病更不是必须.因此,收容教育制度在整体上丧失了正当性,应当予以废除.地方执法机构对收容教育的意兴阑珊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反感,预示着它的终结.

卖淫嫖娼、收容教育、法律保留、比例原则、行政法治、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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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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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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