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违法判断的相对性
不同法域之间的违法判断究竟是必须保持统一,还是应当具有相对性,甚至彼此独立,一直以来都是极具争议的理论问题.对该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决定对涉及“民刑”交错以及“行刑”衔接问题的案件的判决结果.该问题的实质在于“违法判断相对性”与“违法判断多元性”这两种判断理念之间的对立,正确的方法是在法秩序统一性的视野下,以违法统一性为基础进行违法的相对性判断.因此,民法或行政法允许的行为,必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而民法或行政法禁止的行为,则未必具有刑事违法性;对民法或行政法认为并无保护之必要的利益,不能认定侵害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法秩序统一性、违法判断、一般违法性、相对性、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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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写作得到了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许小亮博士的帮助,特致谢忱,本文是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民刑交错案件问题研究——法秩序统一性违法判断的相对性》[课题编号:CLS204C35]之研究成果.
2015-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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