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信用与评价以公司债券发行限额的存废为例
公司债券发行限额,被用于遏制公司过度负债,调和股东有限责任与债券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这种在业主论指导下物化公司人格的资本信用观,以发债之时的净资产衡量公司信用,不能揭示公司真实的信用状况,容易落空债券投资者保护并诱发道德风险.应在企业主体论指导下承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树立以公司营业现金流为信用内涵的资产信用观,建立与公司持续经营状况一致的动态信用评价方法.《证券法》应废除由政府预判公司信用和兜底风险的发债限额规定,赋予公司自主发债权并落实债券投资者的“买者自负”责任,建立市场主导、政府辅助的公司信用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实现公司债券的市场化改革目标.
公司信用、发债限额、资产信用观、投资者保护、市场化、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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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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