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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对法学研究的些许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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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相对封闭些,坚守自身特有的话语模式,还是适当打开自己,接受其他学科的影响,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研究时不时面临的选择.比如,经济学之于法学、社会学之于法学、政治学之于法学,等等.现如今,大数据的概念来了.不管是不是情愿,法学可能又得有所准备,思考如何回应无处不在的大数据及其影响. 什么是大数据?有一本英国学者写的《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从中大概得知何为大数据.所谓大数据,有三个特征:全样本、混杂性、相关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全样本.做经验研究的都知道,当样本等于总体时,抽样误差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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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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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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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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