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大误解的可变更效力
《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重大误解的可变更效力.唯对于何谓重大误解的可变更效力,学界甚少论及.通过厘定民法中“变更”一词的基本语义,结合重大误解的评价重心和制度特征,可以逐一排除将可变更效力作单方变更合同的形成权、部分撤销、补正、确认、转换等理解的可能.在此基础上,可将重大误解的可变更效力视作真意解释.
可变更效力、比例原则、意思表示解释
26
2015-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56-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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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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