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行为能力制度的更生
关于法人行为能力制度的学说以及立法和司法实践,纠结于关于法人本质之承诺的理论逻辑,比附自然人厘定法人行为能力内涵,将法人行为能力与其目的范围绑定,导致该制度的独立规范功能并未彰显,陷入僵死状态.立基于法人意思决定和意思表达的事实性区分,应根据法人的不同性质与目的,为不同类型法人配置与其性质和目的相适应的权力.以法人权力为核心要素,确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厘清不同类型的法人能够有效实施何种法律行为,从而使法人行为能力制度获得更生.
法人行为能力、法人本质、目的范围、法人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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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创新和推进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2&ZD061;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团体法制的中国模式”项目编号:12SFB1004;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法人制度构造的私法逻辑研究”项目编号:14BFX073.
2015-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40-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