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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程序一种“实用主义思路”的合宪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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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汇编不是编纂民法典,坚持实质意义上的法典化是确立宪法意义上“民事基本法律”地位的必要立法程序.不及时编纂民法典会导致三大难题,有必要尽快在实质意义上编纂民法典.第四次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已经积累了可观的起草资源,但也同时面临立法机关缺乏政治动力、审议能力和合宪的立法程序方案设计三大困难.从实用主义思路出发,应该采用“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通过成立民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法立法方案》、起草《民法法典化方案》和由全国人大通过《民法法典化方案》四个步骤,确保民法典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合宪性地通过.在立法机关作出及时编纂民法典的政治抉择之前,民法学界可以通过多重渠道进行民事习惯调查,并尝试通过民法的区际法域整合探索“另起炉灶”的起草模式.

“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实用主义思路、《民法立法方案》、《民法法典化方案》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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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侵权法与劳动法双重视角下的使用人赔偿责任体系化研究”12SFB3028.

2015-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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