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思维的演变与网络犯罪的制裁思路
前网络时代,计算机软件的出现开始要求刑法予以保护;在网络犯罪的两个前期发展阶段,计算机系统作为“犯罪对象”和网络作为“犯罪工具”要求刑法予以关注;在当前网络阶段,网络平台化成为犯罪空间,冲击着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云技术时代的到来再次给网络犯罪提供了代际跃升的机会,云端成为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的挑战初现端倪.以此为背景,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在发展理念上应当快速从“软件、系统”思维跃升到“网络思维”,以网络犯罪的三种基本类型为逻辑起点,突破传统刑法应对网络犯罪的“双轨三点四线”的反应模式,构建制裁网络犯罪的全新罪名体系.
网络犯罪、网络思维、刑事政策、犯罪空间、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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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2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信息时代网络法律体系的整体建构研究”项目号:12JZD039的阶段性成果.
201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45-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