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约在法教义学体系中的地位以类型序列之建构为基础
我国晚近预约实务发展对通说主张的“强制缔结本约—实际履行本约—履行利益赔偿”说提出挑战,而与德国和瑞士批判说所见略同,均认为预约救济原则上仅为信赖利益赔偿,但该等主张均仍沿袭概念论构造模式.法之发现迷失在继续僵化和论题学陷阱之间,应在方法上转向类型论.在法的外在体系,辨明预约与最终合同、其他先合同协议、缔约过失及基础性的缔约自由之间的递进式序列关系,并在要件和效果方面一一解构.在内在体系中,沿法律构造和意思自治相角力的主线铺展论题、确定论题之间的关系、提炼案型序列.预约的认定将可依托多维度的类型序列,融贯法之双重体系,预约认定后的救济也将在信赖利益、履行利益乃至实际履行之间获得更大弹性.
预约、民法双重体系、类型序列、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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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13AZD065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2YJC820095号、暨南大学科研培育与创新基金研究项目12JNKY007号的阶段性成果.
201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78-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