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关系与统一不动产登记簿册兼及不动产物权实体法与程序法间的交织关系
基于编制原则与功能定位,不动产登记簿册的统一取决于实体法上不动产概念及其物权关系的构造.就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地关系”,建筑物不论是否采取区分所有形式,均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共有份额一起,共同作为不可分之“元素”而构成一个整体,成为一个处分行为之客体;在建建筑物只能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共有份额的重要成分,只能以后者来构建相关物权关系.惟其如此,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一体”制度,进而在赋予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准土地”之身份后,才能实施真正的“房地合体”登记,实现我国不动产登记簿册的实质统一.
不动产、房地关系、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建筑物、统一登记簿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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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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