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刑法的矛盾样态及反思
证券执法的矛盾状态引发一贯的质疑.影响执法数量的各种要素多元且具有可变性,以数量线性推断出证券执法政策会造成执法资源配置的偏差.在“刑法谦抑主义”背景下出现的证券执法观念矛盾源于对如何具体践行该原则存在误读,实务中行政认定与刑事执法错位,刑事判断险失独立性的情形尤其需要校正.虽然以惩治内幕交易为主的“选择性执法”受到质疑,但其原因表明执法重点的确定要以本国证券市场违法犯罪的实际样态为依据.增强证券刑事执法能力,需要在观念上校正对“刑法谦抑主义”的误读,通过转变证券刑法的制度范式来修补成文法渊源的自身局限性.此外,在证券刑事司法中要注重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探寻证券刑事执法的多元终结机制.
刑法谦抑主义、证券刑法、证券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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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77-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