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制度
我国侵权法学界在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补充责任并不适用于安全保障义务领域.对补充责任的类型化分析表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并不符合国际范围内公认的补充责任类型的一般特征.在安全保障义务领域适用补充责任,其法效果也不如传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案件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应当是一个包括连带、按份和不真正连带在内的多元化责任体系.为此,必须将《侵权责任法》上有关补充责任的相应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制在直接侵害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处于“不同的责任层次或级别”的场合,并将上述条款中的补充责任限制于“内部关系上的补充性”.
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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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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