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若干问题研究
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规范的生活事实存在交集,在规范当事人没有承受的、支配领域外的风险上,二者具有共同性.在“二元规范模式”下,应思考各自免责、合同变更及解除的规范基础.在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规范竞合”的场合,解释论上可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作为特别法,排斥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该第26条所谓“不属于商业风险”,意指相应的不利益不应由单个合同主体负担.“再交涉义务”的引入可借助于诚信原则,就违反该义务的损害赔偿,宜承认法官有依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的裁量权.情事变更场合的解除是由当事人向法院请求解除,法院最终确定是否解除,其判决是形成判决.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具有特殊性,可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合理确定.
情事变更、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再交涉义务、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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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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