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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通程序中的答辩失权

引用
为了督促被告积极答辩、提高诉讼效率并在民事诉讼中真正实现程序分类,我国应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推行答辩失权制度.比较法上的答辩失权制度差异较大,其中德国模式适用详细的事中要件,审查能否在答辩期经过后答辩,英美模式则通过不应诉判决及其撤销程序达到类似效果.从制度功能出发,德国思路能够避免复杂的程序性争议并更好地限制法官裁量权,在诉讼基本状况、制度的实际效果以及诉讼进行方式的传统上也符合我国的实际需求和既有实践.考量国情和比较法经验,我国也应明确答辩失权的不同阶段,并细化相应的程序法教义学要件.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应适用相同的要件标准,答辩失权则覆盖举证时限外的部分诉讼场景,并且应由法官慎重行使其裁量权.

答辩失权、诉讼失权、程序分类、不应诉判决、举证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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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事司法权优化配置研究”课题批准号10YJA820020的阶段性成果,并得到国家留学基金

2014-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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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002-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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