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问题研究对《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127条第2款的解释
管辖协议虽然属于诉讼契约,但其成立与无效却应当适用民法规范.这意味着,针对涉外管辖协议,我国受诉法院不仅应当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法院地法)审查管辖协议是否满足合法要件,而且还应当依照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判断管辖协议是否成立和无效.为了避免管辖割裂,“财产权益纠纷”未来宜扩张解释为“身份关系争议之外的纠纷”.而且,在判断合意管辖是否具备排他性效力这一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未来有必要通过判例明示之.此外,针对《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新引入的应诉管辖制度,我国未来是否有必要对其适用范围加以限制以防止权利滥用,颇值得探讨.最后,在应诉管辖制度确立之后,我国在移送管辖与管辖异议制度上也将针对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存在区别对待.
合意管辖、格式条款、涉外管辖、排他管辖、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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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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