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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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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先买权是形成权,先买权依法行使的效果,是在财产权转让人与先买权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与转让人和第三人先前的买卖合同相比,这两份合同的内容相同,由此产生双重买卖.根据特定制度目的的限定,地方政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先买权等能对抗第三人.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等法定先买权以及意定先买权只能约束转让人,先买权人和第三人的地位平等,应适用通常的双重买卖规则,为了增加这些先买权的对抗力,可借鉴瑞士经验,通过预告登记,使受让财产权的任意人均为先买权的相对人.

先买权、形成权、合同成立、双重买卖、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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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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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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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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