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之重构:观念论的力量与客观性的界限
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由“形式/实质非理性”和“形式/实质合理性”构成的有关法律思维类型的概念体系,同康德哲学有着紧密牵连.这种哲学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原本是四维的“合理性”概念体系,从而使该体系始终存在着蜕变成简洁但更为尖锐的、呈现为“形式合理性/实质非理性”这一形态的二元论的可能.对相关韦伯文本的审视映证了这一可能.韦伯有关现代法律中的核心张力的论断,因而体现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非理性”之间的冲突.由于韦伯在“法律社会学”中将现代资本主义视为“核心议题”乃至“最高价值”,且认定“形式合理性”法律与之存在“选择性亲缘关系”,所以他个人倾向于“形式合理性”一侧,并将“实质非理性”的法律主张主要归因于工人运动.然而,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发展表明,资本主义同“形式合理性”法律之间的联系并非绝对.整个“法律社会学”文本都体现出韦伯将概念和观念置于经验事实之上的倾向,而这些概念和观念本身又受到韦伯自身价值取向的引导.因此,这也意味着对社会科学“客观性”的背离.
形式、实质、“合理性”、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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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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