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
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的关联点不是风险概念,而是安全问题.政治层面与公共政策上对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导致预防成为整个刑法体系的首要目的.刑法体系在目的层面向预防的转变,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的刑法体系.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法益论的流变及困境与刑事责任根据的结构性嬗变上,也体现在教义学中其他理论(包括不法论、罪责论、实质化、因果关系与归责论、故意理论以及被害人学)的调整与重构上.风险刑法本质上是一种预防刑法.刑法的预防走向对传统的自由主义与形式法治国构成重大的威胁.有必要在正视预防的前提之下,从现有的体系中发展出合适的控制标准,包括强化刑法内部的保障机制与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制约作用.
风险社会、预防刑法、风险刑法理论、刑法教义学、法益论、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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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风险社会与罪过理论研究”项目09YJA820038;清华大学文化传承创新基金项目“风险社会与过失犯罪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4-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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