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因果关系论
由于不确定“近因”与“近因原则”的含义,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存在不一致与不合理情形.在普通法系国家“近因”是指保险法意义上的原因.所谓“近因原则”并不存在,因为各国对因果关系的识别规则并不统一.就我国而言,当多个原因连续发生呈完整链条状时,宜采取比例分配规则.当多个原因彼此间相互独立且同时发生时,若其中一个原因是损害结果的充分条件,且其属于承保事项,保险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若多个原因都是损害结果的必要条件,应采取“帕特里奇规则”.若独立的多个原因连续发生,应视最先发生原因是否属于承保事项来决定保险人的责任,但后续原因造成新的损害的除外.
责任成立因果关系、近因、识别规则、帕特里奇规则、比例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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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持的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稳定法律保障机制中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当性及其运行机制》10XFX017;以及陕西省教育厅2012年科研计划项目《保险欺诈现象防范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12JK000006
2013-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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