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公司法:基于股东间协议的司法实践的考察
近年来,股东间协议在公司和公司法实践中大量涌现,甚至出现了“协议替代治理”现象.究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公司法上公司观念的落后和对股东会、董事会定位的不合理.在将公司视为股东手臂的延伸的公司观念支配下,对股东间协议的司法审查视角主要是合同自由、广泛适用民法原则和维护行政管理等,而忽视了公司及其治理的内在要求.从公司法视角,对股东间协议的司法审查应考量股东固有权利,考量公司独立和公司利益,考量其他股东、债权人、劳动者等利益攸关者.中国法院对股东间协议的审查,应当注重公司法规则本身的理解,尊重公司独立、程式和集体利益,而非简单地运用合同、财产和规制规则来作出裁判.
公司法、股东协议、公司权力、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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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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