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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依法律限制之”:《临时约法》基本权利条款源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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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约法》与晚清的《钦定宪法大纲》不同,将基本权利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以宣示人民对于政府的前提性与根本性.但《临时约法》第十五条“得依法律限制之”的规定,却为政府立法侵蚀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了借口.《临时约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法例上,可追溯到日本明治宪法第二十九条“在法律范围内”和普鲁士宪法第二十七条“非依法律不得设之”的规定;在思想上,源于清末民初国情论下的自由观.经过民国三十多年的立宪论争,《临时约法》第十五条“得依法律限制之”被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三条“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取代.这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等条款的修改与完善,不无借鉴意义.

《临时约法》、基本权利、得依法律限制之、宪法保障主义、法律保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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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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