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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保有人责任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为解释对象

引用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调整物件保有人责任,其责任人的范围包括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作狭义理解,仅指对国有财产承担管理义务的法律主体.至于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工作的承揽人等,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场所主人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而使用人则应作扩张解释,涵盖实际管领控制物件的占有人.第85条在立法例上兼采“所有人负责主义”和“占有人负责主义”,并且多重主体之间可能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物件保有人责任所包含的具体加害形态也不应局限于法条列举的“脱离、坠落”,凡因管理、维护欠缺所产生的致害形态,都应扩张解释到第85条的适用范围之中,以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的目的.

物件损害责任、物件保有人责任、建筑物侵权责任、工作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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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项目号J51104建设、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要件研究"12YS102;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项目"侵权责任构成研究"项目编号11HZK036之阶段性成果

2013-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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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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