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占有与占有改定下的所有权变动兼评《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7条
我国《物权法》第27条允许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以替代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要件.但该条却认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完全由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时间所决定,不免混淆了占有改定的形成和约定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本文通过分析占有改定的形成,来区分占有事实上的意思变动与占有媒介关系的效力.并以动产所有权变动为例,强调出让人占有意思在此过程中的变动,由此得出间接占有的成立在占有改定中的决定性作用.
占有改定、占有意思、间接占有、占有媒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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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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