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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部档案》看清代县审民事诉讼大样侧重于户婚案件的考察

引用
近三十年来,学界对中国传统司法中州县官判案依据有持续的论争,而背后的问题意识却值得反思。从档案出发可以看出清代州县官审理民事案件有其基本的思路,主要表现在:凡民间调解系统或两造言明已经将纠纷调明,衙门一般不再干预与追究;在诉讼过程中,只要民间组织申请销案,一般皆准;将一些诉讼判归家族或乡保调解;往往会忽略两造所述情节,也不一定核实案情;摆明事理,平衡双方利益,试图达到两造“双赢”的结局;对明显危及社会秩序的“刁讼”、“缠讼”行为,衙门予以责处;尊重地方风俗习惯;对部分案件也会参引法律,甚至会直接引用律例。县审民事诉讼的这些思路也多与传统法律文化精神相吻合。之所以如此,实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使然。如果认为衙门主要是依法断案,还有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论证。

清代、州县官、审理民事案件、基本思路《南部档案》

D925.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5页

129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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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002-4875

11-2447/D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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