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财产创造者的行为选择
知识产权制度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激励知识财产创造的经济环境,但实际上,任何市场主体都不会仅凭这样一种经济环境而轻率地选择投资于知识财产的创造活动,他们更为关心的问题是,具体的、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形成了怎样的经济环境。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分别从“知识产权的取得”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这两个不同方面进行解析,在此基础上,市场主体才能结合自身情况展开“成本一收益”的理性分析,做出是否从事、以及从事何种知识财产创造活动的行为选择。
激励、知识产权、行为选择
D923.4(中国法律)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742-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