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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主体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基于合作规制的法理

引用
最近几年来,有关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争论持续升温,广大公众对此感到无所适从。中国《食品安全法》以专章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规定,并排除了“行业标准”。从现实情况来看,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并未因法律的实施而结束相关的争议。如何认识企业标准与行业标准,如何发挥它们的作用与角色成为学界重点探讨的课题。本文认为强调国家标准的作用固然符合中国目前的现状,但是在合作规制的模式之下,既要强调国家的作用,也要发挥行业协会等私人主体的作用。国外经验证明私人主体的标准制定体现了科学发展、市场需要以及自我规制等特点,切实保障了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本文重点阐述了合作规制的法理,探讨了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的优劣,同时结合美国、中国等国家的经验教训,分析指出私人主体的标准制定要想能够积极地发挥合作规制的作用,除了需要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等诸多方面加以制约外,还特别需要在标准制定的正当程序上强调公开、平衡、合意与协调等因素,强化对自我规制的“再规制”。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私人主体合作规制、自我规制、正当程序

F273.2(企业经济)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法视野下的自我规制研究”项目11CFX0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感谢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食品法与规制研究中心主任Neal Fortin教授、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John Balzano先生、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博士提供的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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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002-4875

11-2447/D

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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