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共生论
从历史的视角看,中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的建立受到了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去苏俄化”的观点对去掉传统四要件体系中的那些强调阶级斗争的内容具有积极意义,但不能因此而全盘去掉或者否定四要件体系这一知识形态本身;从逻辑的视角看,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比我国的四要件体系更具有逻辑性;从应用的视角看,四要件知识形态与过去我国各种现实条件基本相适应,具有一定实用性。但现存的不一定合理,四要件知识体系有条件的实用性并不构成反对引进德日三阶层体系的理由。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虽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异质的体系,但体系的异质性不是体系难以共生的理由,相反这是共生的前提。二者在知识形态属性上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二者完全可能在共存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拾遗补缺、良性互动的共生关系。
犯罪构成、体系之争、意识形态、逻辑性、共生
D914(法学各部门)
项目资助: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中国刑法流派生成问题的文化生态分析”10YJC82017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刑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31540910707
2012-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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