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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真的存在吗?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分类标准的再思考

引用
我国学界对于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概念的表述过于简单化,不利于研究的深入。通过审视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单独性”、“直接性”,可以发现“案件事实”的法律性决定了直接证据不可能不经过涵摄或解释的过程而直接与案件事实发生联系,“案件事实”中的主观状态、意思表示要素,也无法被证据“直接”、“单独”地证明。因此,现有的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方式不同为标准,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思路注定是失败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必须另辟蹊径。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主要事实

D925.23(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项目“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与实证研究”08JJD820174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2-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59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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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11-2447/D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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