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权消灭说的“名”与“实”
源于苏联的胜诉权消灭说,在我国民法学上长期居于通说地位,但我们的理解存在“名”与“实”的混淆。除苏联法学的强大影响,我国胜诉权消灭说之“名”的形成基于两点:一是对权利消灭说、诉权消灭说和抗辩权发生说存在极深误解,它为胜诉权消灭说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和空间;二是坚持起诉权与胜诉权相区分的二元诉权说,该说构成了胜诉权消灭说的论证和表达框架,也是其名称的直接来源。胜诉权消灭说之“实”在于允许和要求法官职权审查和援用时效,它构成与其他三种效力学说的本质区别,也是决定胜诉权消灭说价值和命运的根本所在。随着法官职权援用时效被禁止,胜诉权消灭说已“名存实亡”,但由于二元诉权说的通说地位仍在,法律人和普通人使用“胜诉权”表述的习惯仍在,因此,胜诉权消灭说至少在目前仍做到了“实亡”而“名存”。
胜诉权消灭说、二元诉权说、职权主义、私人自治
D925(中国法律)
吉林大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2010JQB16;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0JZD0029的阶段性成果.傅郁林、吴泽勇、周建华、巢志雄、李国强、丰霏、别良辉、赵丽君、何金泽、畅冰蕾、冯世儒、付新华、李扬、梅迪、吴文皓等师友阅读了本文的初稿,提出了批评意见,在此一并致谢
2012-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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